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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后 所欠医疗费谁负担
发布时间:2022-04-23 13:58:5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李某因突发胸痛就诊,5个月后由于急性心功能衰竭等病症在医院死亡。李某在住院期间虽然交纳了一些费用,但去世时尚欠医疗费50万元。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已故患者李某的配偶王某及他们的子女共同承担医疗费。王某等辩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未提交经家属签字的医疗费明细单,对医疗费数额不认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医院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王某支付医院医疗费50万元,其子女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与患者之间因就医而形成的,以诊疗护理为内容的合同。在老年患者就医后去世的情况下,存在责任主体问题。
如果患者老伴在世,则患者老伴为适格被告。通常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到医院就诊,医院向他提供了诊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某理应支付相应治疗费用。王某与李某属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治疗李某疾病的相关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李某去世,王某应当承担相应偿还义务。
如果患者老伴已经去世,则患者继承人为适格被告。患者配偶已去世,仅有其他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患者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有权不予偿还。
(林挚 史敬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4/t20220420_330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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