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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预包装食品无标签属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4-23 15:50:37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1年11月底在有赞平台一店铺购买了20瓶川贝雪梨膏,收到货之后发现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但是食品原料中添加了药材川贝,并宣传各种药效疗效。投诉人认为商家添加非食品原料,属于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商家对此不认可,消费者要求临海市消保委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购买的是3瓶无任何标签的黑色瓶装食品。经核实,上述黑色瓶装食品为投诉人购买的同款食品川贝雪梨膏,该川贝雪梨膏是由第三方发货,且供货方也未提供任何食品标签标识。通过与上家核实,该产品实际为一款普通的枇杷雪梨膏。后经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向投诉人退还货款并赔偿2000元,双方达成一致。
据悉,对于被投诉方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临海市消保委已将相关材料移交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理,该局依法作出罚款769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含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整改态度积极,且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续及时召回产品并退款,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故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告知其在日后经营活动中加强对产品标签的核查。
对此,临海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提醒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采取对食品的完整信息做出提示和说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食品方面有突出问题的环节进行自查,并向供货方仔细了解产品详情,若发现供货方未提供食品标签的,应及时与供货方联系沟通,不能直接销售,承担经营者应有的职责,为消费者消费免除后顾之忧。
同时,消费者购买食品要看标签:查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注“品名、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标识,若发现异常,及时与商家沟通,可要求商家更换或赔偿,同时留好交易凭证,必要时可通过12315平台反映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40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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