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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沉迷高消费 丈夫有权要求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2-05-26 09:20:0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年,共积蓄了60万元存于张女士的银行账户中,二人约定这笔款项用于孩子的学业。但近半年来,张女士沉迷美容整形。王先生多次劝阻均不奏效,后来他发现张女士竟将这笔存款挥霍一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上述夫妻共同存款。张女士认为,婚姻破裂是由于双方存在严重的消费分歧,60万元存款也是自己劳动所得,做美容属于正常生活开销,自己有权处分。最终法院判定张女士给付王先生存款补偿款20万元。

  法官释法

  此案的审理关键之一是确定涉案60万元存款的性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王先生诉争的60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水果店所得,属于民法典规定中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笔钱虽然存在张女士个人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共同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张女士可以不顾王先生的多次反对进行高额消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行使处理权时应审慎、合理、规范、节制,切不可挥霍浪费,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

  对于这笔钱的支出是否属于挥霍型消费,需结合钱款支出时的用途、收款方的性质、消费方的自认等综合认定。且要注意区分合理支出与过度高消费的界限,既要否定挥霍、浪费,又要保护为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处理权正当行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张女士的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及相关证据,确认其中有10万元用于家庭水果店装修,属合理处置共同财产,另有累计高消费40万元。张女士行使合理处置权的部分,法院予以保护;过度高消费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属侵害配偶方财产权益。

  法官提醒,成家易守家难,夫妻双方在生活稳定、家境殷实后,切莫迷失自己,要树立良好家风,建立家庭责任感,尊重和维护配偶方,共创和谐美好家庭。

  (刘丽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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