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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商家未告知电动车功能实情 和解平台助消费者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2-05-26 08:47:49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高女士于2022年4月19日在某电动车店购买小牛BO型号顶配版黄色电动车一辆,价格3900余元。购买前,高女士经查询该品牌官方说明并咨询官方客服,获得的信息均为:所购车辆车型出厂自带NFC功能,但回家后发现自己购买的电动车没有NFC电子锁功能。购买过程中,该店并未告知消费者所选购的电动车存在配置降低、不具备品牌官方标配NFC功能的情况。高女士向该店家提出质疑,店家承认卖给她的电动车确实没有NFC功能。高女士要求退货或还原官方出厂标配NFC功能,店家未理会。消费者高女士遂于购车第二日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要求退货。

  二、处理结果

  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接收消费者投诉后,按处理流程分派至辖区宜昌市伍家岗区消委。经伍家岗区消委督办,当天促成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和解,该店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三、案例分析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该电动车品牌官方网站和官方客服均表明该款电动车NFC功能为出厂标准配置。店家出售的该款电动车与官方配置不一致,无官方出厂配置的NFC功能,但未告知消费者实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该店家所交付的电动车缺乏NFC性能,未完整履行买卖合同,构成违约。且消费者要求店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店家未予答复。若商家无法还原电动车应具备的NFC性能,与消费者的需求产生差距,则会导致双方电动车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消委提示

  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厂家和门店进行消费,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对应的官方线下门店,或者选择有正规货源的店,必要时可要求其出示授权文件。在交易前可要求商家进行相关性能演示,保证所购买的产品性能完整。

  商家应诚信经营,告知消费者出售商品的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和解。消费者若与商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0509/3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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