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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支持专柜验货”就一定保真吗?

发布时间:2022-06-18 14:37:0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孟某在某数码网店内看中了一部64G苹果手机,商品页面图显示为“全新国行”,官方标配,中国大陆版,而价格仅需3300元。下单前,孟某向商家询问该手机是否为全新未激活,商家回复“本店所售手机都是苹果原装正品,未激活官换新机,支持苹果官网查询,专柜验货”。得到肯定答复后,孟某下单购买。孟某收货后,发现手机显示效果异常、屏幕模糊,想到卖家声称支持专柜验货,便前往专卖店验机。不料,专卖店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系统内设备经诊断为美版64G设备,与国行产品有差异,且设备听筒、底部边框、屏幕与边框接缝处存在差异。孟某诉至法院。经营者周某辩称,孟某在下单前已知晓该手机为“官换机”,且与正品无区别,手机边框、听筒等问题是买家孟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耗,因此不存在欺诈。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退还孟某购物款,并支付三倍赔偿9900元。

  法官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家出售的案涉手机为美版,设备外观多处与在国内专卖店销售的正版手机存在差异,但商家在商品介绍页面将其描述为“全新国行”,在买家进行咨询时也首先强调为“原装正品”,通过隐瞒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此种行为已构成欺诈,卖家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部分消费者对电子产品选购经验不足,容易受到商家低价策略吸引,从而忽视低价背后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尤其是在手机产品的买卖中,因为版本差别、全新机变翻修机等原因引发的纠纷较多,商家可能存在欺诈的情况。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据此要求赔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刘津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6/t20220616_33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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