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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锁价”无法享受优惠? 消保人员助力退款

发布时间:2022-07-15 08:49:32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温岭的梁女士来电反映其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产品时,商家告知预交定金可预约参与即将开展的折扣让利活动,梁女士当场选购了蒸烤一体机、油烟机、煤气灶、洗碗机等家电,并支付了1100定金。随后折扣让利活动开始后,商家又告知梁女士选购的家电品牌均被总公司锁价,不参与折扣活动,可更换产品。梁女士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商家拒不退还,双方僵持不下,便向温岭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件后,消保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家表示梁女士支付的1100元属定金,虽然梁女士的意向品牌家电被锁价无法参加折扣活动,她仍然能够选购其他产品,而梁女士拒绝该方案,按照规定,商家有权没收定金。梁女士则认为,交付定金时双方约定的品牌现在无法按照约定折扣销售,是商家的责任导致她无法履约,她有权拿回支付的定金。

  

  消保工作人员表示,交付定金时双方约定以折扣价销售意向品牌家电,商家应按照约定价格提供意向产品,而不能强行要求梁女士购买其他品牌产品。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1100定金。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商家因总公司锁价而无法按照约定价格销售产品,属“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违约责任在商家。鉴于该商家所属经销商,对品牌厂方“锁价”行为并不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要求商家全额退回消费者定金。

  

  【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在此,特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详细了解定金规则。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其约定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二是理性对待优惠活动。商家通过折扣促销模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应在详细了解活动的范围、对象、形式等具体内容之后,做好充分评估,再行支付定金。

  

  三是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对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消费者应做好留存,若当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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