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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摔倒后身亡 判赔各不同

发布时间:2022-08-26 22:35:2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最近,房山、西城法院审理了两起因摔伤后死亡引起的法律纠纷。审理结果却各不相同,一起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后送医院亡故纠纷,法院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养老院赔偿48万余元等全部诉讼请求;另一起某男子上楼时不慎摔伤,经医院抢救后不幸身亡,法院则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死亡

  驳回索赔48万余元请求

  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在养老院摔倒,家属送医后死亡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且老人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故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养老院赔偿48万余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年逾七旬,于2020年7月住进了养老院。2021年11月某日早上,周某不慎摔倒,养老院及时通知了家属。家属到达后,中午时分将周某送至医院救治,因心肌梗死于次日死亡。

  周某的家属认为,周某家人委托养老院照顾周某,周某摔伤后,养老院未在第一时间将周某送至医院就医,耽误了就医时间,养老院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据此,周某家人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养老院每半个小时查房一次。当天早晨7时给周某送餐时,未发现异常。7时40分左右再次查房时,护理人员发现周某在房间内摔倒,立即电话通知了周某家属相关情况,8时30分左右周某大女儿来到养老院,养老院就此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周某大女儿与周某在房间内交谈近两三个小时,也没有认为周某需立即送医的紧急情况。10时40分周某的二女儿来到养老院,直至中午,周某的两个女儿才将老人送至医院就医。周某是次日因自身疾病而死亡,所以养老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周某子女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养老院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对周某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某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上楼摔伤后身亡

  判付10万元保险金

  另一起是黄先生上楼时不慎摔伤,经抢救后不幸身亡。因为黄先生生前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黄先生有高血压病史,摔伤不是意外为由拒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2019年9月,黄先生通过他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黄先生在上楼梯时摔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两天后医治无效亡故。

  根据医院的病历记载,黄先生有近20年高血压病史,偶尔服药。两年前因脑出血留下行走跛行的后遗症。事发当天,黄先生回家上楼时不慎摔伤,出现意识障碍,入院诊断为脑出血、枕骨骨折等。至于黄先生的死因,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中记载是摔伤致颅脑外伤脑出血所致。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认为,黄先生摔倒并非意外,而是因高血压导致,不予理赔。为此,黄先生的儿子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病情说明中明确了黄先生的死因不是因高血压导致脑出血所致,而是摔伤致颅脑外伤脑出血引起,由此认定黄先生摔伤及死亡是由于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情况所致,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先生的儿子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记者 张宇 孙莹 通讯员 王娜 窦振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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