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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成功解决一集体投诉案

发布时间:2022-09-03 14:37:27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我们同意这样的处理方案。”伴随着这句话,又一起消费投诉纠纷调解成功。2022年8月4日,景宁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其在景宁某火锅店请朋友吃晚饭时,感觉一瓶燕京U8啤酒味道不对、有些发酸,仔细查看发现该瓶酒里有异物,后身体不适就医,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投诉至消保委。

  

  景宁县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将存在异物的啤酒封存,请四位消费者提供就医凭证、就餐菜单及身份证明。经调查,该起纠纷明确因消费者饮用存在异物的啤酒产生,但由于事发当晚,消费者、经营者、啤酒生产方等三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后多名消费者就医,加大了争议赔偿金额,且多次电话调解难有进展,于是组织现场调解。

  

  在调解现场过程中,消费者主张其四人的就医费用1977.89元需全额给付,且额外赔偿因该起纠纷其4人的误工费2000元,同时免于支付当晚的用餐费用共计5100余元的诉求。经营者认为该起纠纷因啤酒有异物引起,所有费用均需啤酒生产厂方支付。啤酒生产方承认啤酒有异物是事实,但消费者诉求过高,当场只同意支付就医费用及当晚用餐的U8啤酒费用共计2322元,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且现金支付需要逐级上报审批,不能当场交付,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景宁县消保委一方面向经营者普及了《消法》中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经营者作为该起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予以重视,要积极处理投诉,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要求啤酒生产厂方适当给予消费者部分误工费,并积极上报审批,尽快给出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做消费者的思想工作,消费者在误工费上主动让步。经沟通后,该委组织第二次现场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历时21天,在经历了12次电话调解和2次现场调解后,该起群体投诉件得以成功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景宁县消保委将继续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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