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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中秋将至,“五仁月饼”没有“五仁” 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11 01:42:59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投诉称: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款五仁月饼,收到货后发现此月饼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9855的规定。新标准明确规定了五仁月饼要有“五个仁”,只有将月饼加工成具有五种主要原料的馅料,包括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和芝麻仁,才能称为“五仁月饼”,但这款月饼配料表上只有花生仁、芝麻仁、核桃仁、西瓜子仁四种仁。这款月饼违反了国家标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41条,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予以赔偿,退一赔三,不满500按500处理。
二、案例分析
(一)月饼生产者未违反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GB/T 19855-2015《月饼》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所以在生产经营时是选择适用并非强制适用。若该月饼的生产者未引用该标准,则该“五仁月饼”可不依据标准的“五个仁”原料来制作,月饼生产者“四仁”月饼未违反消费者所说的国家标准。因此,月饼的生产者也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1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商家并未涉嫌欺诈
在本案例中,月饼的生产者并未违反相应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不存在月饼以次充好的情况。同时,该款月饼配料表已明确注明果仁种类为“四仁”,不足以判断商家存在主观故意将“四仁”月饼当作“五仁”月饼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商家并未涉嫌欺诈,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成立。
(三)消费者可以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该月饼,月饼不属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有权在收到商品的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三、消委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食品的标签、配料表、说明书等反映了食品的真实属性及配料成分。中秋节将至,消费者如对月饼口味及原料成分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购买月饼时仔细查看月饼包装上的标签等信息来做出选择。
商家应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弄虚作假,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且货真价实的月饼;同时建议生产经营者比照国家推荐标准提高“企业标准”,生产符合大众期望的五种或更多种类果仁馅料的“五仁”月饼。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集中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券等问题的通知》,商家在销售月饼时要定价合理,明码标价,杜绝天价月饼,也杜绝将月饼改名为“糕点”等进行高价售卖打“擦边球”。
消费者如发现平台及商家有相关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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