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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网约车遇逃单 司机无法获赔

发布时间:2022-12-11 09:11:16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周先生于2019年加入网约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乘客有三笔订单未付款。他将网约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劳务费68元。法院最终判决,因周先生加入网约车公司后并未获得相关运营证件,不具备网约车经营的合法资质,驳回了其诉请。

  法官释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所规定的条件核查并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自然人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需取得相应的服务资质,包括本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服务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该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上述案件中,周先生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是登记在其名下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应按照规定由其或网约车公司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网约车公司方可为周先生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周先生未申请取得上述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主张的劳务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瞿倩 池晓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11/t20221123_357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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