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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考证培训遭欺骗,消费者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2-12-11 10:20:16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在百度上查询考社工证书的网站,网站弹窗让其加微信报名,加商家微信号后,起初商家并没有表明其为培训机构,而非官方工作人员,只向他宣传考社工的好处和优惠,初级、中级社工证费用均为278元,包括课程和报名费。王先生咨询考试时间,商家表明今年12月即可考试,并且明确告知其可参加。但在他缴费后,商家迟迟未给他报名,遂至官网查询,得知今年的社工考试已取消。消费者提出,因每年的课程都会有变动,如果知道今年12月不能参加社工考试,他肯定不会购买该课程。之后,消费者王先生再与商家联系,商家一直没有回应,加微信沟通的老师微信号被封无法联系,联系电话也打不通。
二、案例分析
(一)商家行为涉嫌欺诈
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的公告,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于6月18日、19日举行,商家却迎合消费者的急迫心理,宣传12月可以参加考试,以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因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缴费报名。因此,商家涉嫌欺诈。
(二)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在此案例中,商家以欺诈的手段让消费者做出订立培训服务合同、购买社工考试课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合同撤销权,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培训服务合同,要求商家退还已交纳的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金。
三、消委提示
消费者为提升自身能力,对各种资格证书等考试的需求强烈,市场上衍生出的培训考试服务机构增多,但服务质量鱼龙混杂。消费者要警惕各种“山寨官网”,还需要警惕培训机构所宣传的一些已经取消或者虚构的资格证考试,应在所在地人事考试网和中国人事考试网等官网上查询相应的考试信息。如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留存好交易产生的票据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1124/3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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