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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购买手机出现问题,商家应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2-12-11 10:09:13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投诉称:消费者于12月3日在商家店里看中一部手机,商家介绍称该手机原装机未更换过配件,待消费者付款后发现该手机已经更换过屏幕、电池、摄像头等配件。消费者认为,商家用一部更换过屏幕、电池、摄像头的手机伪装成原装手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消费者诉求合理吗?可否要求三倍赔偿?
二、案例分析
(一)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商家在向消费者推销手机时,宣称所销售的手机为原装机,但在消费者付款后发现手机已经更换过配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虚假宣传。
(二)商家涉嫌欺诈
消费者所希望购买的手机是纯原机,但是商家销售给消费者的是已经更换了配件的手机,商家所隐瞒的手机更换配件的信息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关系的信息,因此误导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购买了此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商家此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可申请撤销合同
此案例中,消费者和商家所签订的手机买卖合同,是商家以欺诈的手段让消费者所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可据此要求退货退款。
三、消委提示
手机的更新换代速度快,销售手机的商家比比皆是,消费者在选购手机等商品时,要选择有授权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在购买前对商品进行必要的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检查,在确保商品符合要求后再付款购买,且妥善保管好发票、收据等凭证,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1209/3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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