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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地板与约定不符 发挥协同机制圆满化解
发布时间:2022-12-25 03:55:05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11日,海宁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委托海宁某装修公司装修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装修方式为全包,现发现提供的地板与约定不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生产地并非约定的湖州南浔,二是外包装显示为常州厂家,但却无法精准查到该厂家的信息,于是产生纠纷,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装修公司负责人承认该地板确实不是南浔生产,此前已向消费者进行过说明,同时表示包装显示的生产厂家原先在常州,现在搬迁至宿迁,使用了旧包装,提供了常州厂家与宿迁厂家的营业执照,二份执照的负责人名字相同,也提供了该地板相关批次的检测报告,认为虽然没有按合同履行,但并非三无产品,此前已作了一些补偿。
消费者对家装公司的上述解释表示不接受。调解员通过当事双方提供的材料,发现常州厂家的营业执照与地板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但中间字号相同,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为某装饰材料厂,地板外包装标注为某装饰材料公司,针对这一疑问,在调解现场,向生产厂家供销人员进行电话了解,该供销人员承认是该厂的产品,常州的装饰材料厂已经注销,现在搬迁至宿迁,产品是正规的,只是延用了旧包装,请消费者放心使用。
为了考证这一情况,调解员中止调解,通过环太湖毗邻地区消保委组织协作机制,向常州市消保委进行协查,经常州市消保委反馈,常州地区确有该装修材料厂的注册信息,现在已注销,但没有装修材料公司的注册及注销信息。
一个星期后,组织第二次调解。调解员认为,根据常州市消保委提供的信息及相关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推论,最大可能性是材料厂为了提高产品形象使用了公司名称,该行为对消费者有一定的误导,在调解中再一次接通了生产厂家供销人员的电话,告知上述情况,并要求装修公司及生产厂家提出解决方案。
最终经过调解,达成协议,消费者同意安装已经到家的地板,生产厂家出具外包装信息错误的说明及保修承诺书,该说明及承诺书由厂家寄给家装公司后转交消费者,装修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500元。该协议经回访,已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价格等。
【消费提醒】 消费者与公司签订全包装修合同,应注明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等级,到货时有权进行查验,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合。如果在装修过程中,经营者不经消费者同意,随意更换材料,首先是违约行为,如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故意隐瞒,使用三无产品、降低材料价值等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DlbvyPTZkB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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