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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行李箱乘扶梯撞伤人要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6 00:35:4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陈某携带大型拉杆箱乘坐地铁扶梯下行,由于疏忽,拉杆箱顺扶梯向下滑落,将前方的王某撞倒受伤。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0余万元。

  法官释法

  乘坐地铁扶梯时,因没拉住行李箱而砸伤前方乘客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杭州一女子用扶梯传送行李砸伤路人”一事还冲上了热搜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在乘坐地铁扶梯时所携带的拉杆箱体积大、冲击力量强,使王某在狭小的扶梯上无法避让,王某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陈某应当赔偿其相关损失。

  针对涉车站等交通运输场所乘客乘坐电梯伤人侵权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行李掉落给他人造成伤害,行李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其他乘客未尽注意义务对自身受损存在过错的,应自担部分责任。在乘客乘坐电梯摔倒案件中,受伤乘客自身是否存在违反手扶电梯等相关使用安全提示的行为,是案件审理关注的问题之一。

  三是电梯的所有人、场所管理人对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尽到审慎注意和提示义务。常见的提示方式包括语音、文字或工作人员现场提示等。否则,电梯的所有人、场所管理人须承担安全保障责任项下的侵权赔偿责任。

  为减少此类侵权案件发生,保障群众安全出行,建议乘客在携带大件行李乘梯时最好选择垂直电梯。如没有相关设施,应注意扶稳站好及保管好行李,避免在扶梯上频繁穿行、攀爬打闹。此外,电梯的所有人、场所管理人应加强管理,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及时对受伤乘客开展相关救治。

  (任亚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3/t20230322_374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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