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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试驾车撞伤人 4S店也有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6 00:37:5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小刘驾驶4S店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门店附近道路上行驶时,将正常行走的小马撞伤。经交警认定,小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将试驾人小刘和4S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4S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损失,由小刘和4S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4S店不同意小马的诉讼请求,辩称工作人员已先行核对了小刘的驾驶证,最初他是在公司仓库内体验试驾车辆的状况,后不听劝阻将车开出仓库,并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而且由于肇事车辆属于待售新车,因此未投保交强险,4S店也未将事故地点作为试驾区域,因此不存在过错。
法院最终认定小马的合理损失为19万元,其中由4S店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马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剩余8万元损失按照小刘承担60%、4S店承担40%的比例进行赔付。
法官释法
4S店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法院认为,为保障安全,试驾车辆应当选择专门的封闭场所,但4S店提供的汽车试驾场地处于供社会公众通行的车站广场内,4S店对此存在疏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刘试驾的虽然属于待售新车,但上路行驶时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投保交强险。因此,4S店对于待售车辆的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4S店作为待售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于上路试驾的待售车辆负有投保义务,但4S店疏于履行,因此,小马主张4S店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的是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由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生于已售出的机动车,权责较为明晰,而试驾车辆处于“待售”状态,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经过、责任分配等易产生误解。这些误解包括:试驾车辆未登记注册、未投保交强险是正常现象;试驾可以在4S店就近进行;如果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第三人的赔偿应当由试驾者负担;4S店只需确认试驾者是否具有对应试驾车型的驾驶证、保证车辆性能安全即可等。
事实上,通过4S店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可见,看似普通的试驾过程,蕴含着许多法律风险。
首先,试驾车辆应当在专门的试驾场所进行。即便购车人具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在面对新车时,仍有可能因为车辆的设计不同而误操作。因此,无论是基于试驾者的安全,还是出于对其他交通参与者负责,汽车销售商都不应将试驾区域选定在社会道路上,而应当在避开社会车辆、人员的专门场所。
其次,如果选择了上路试驾,那么“试驾”“待售”并非是汽车销售商的“免责金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试驾车辆虽然处于待售状态,无法进行权属登记,但如果需要临时上路行驶,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除此之外,未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也可以投保交强险,因此,“试驾”“待售”也不是汽车销售商不予办理交强险的借口。如果汽车销售商未履行上述义务,放任车辆上路试驾,那么很有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被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试驾”引起的事故中,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付金额,原则上应由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按照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作为投保义务人、试驾人作为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朱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3/t20230316_37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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