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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货商品 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3-03-31 05:19:10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向温岭市消保委投诉称,其通过微信在温岭某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服,价值780元,收到货后发现不合身,商家却拒绝退货退款。无奈之下,陈女士向温岭市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温岭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原来,陈女士从朋友处看中了这款大衣,遂通过微信向店家询问,因正值冬、春换季之际,该店冬装已全面下架,了解到陈某的购买意向后,店家告知陈某愿意为其从他处调货。在陈某收到衣服试穿后发现不是很合身,于是向店家提出退货退款要求。而店家认为该件大衣是专门为陈某从他处调货,而陈某也是知晓的,店内已全面上架春装,退货后衣服只能积压在仓库中,因而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陈某进行等价换货,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虽商家已告知消费者是为其调货,但调货商品不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内,同时,商家也未提前与陈某达成不能退货的协议,与陈某无额外约定,因此,该店该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警示】
在换季、清仓、节日促销活动等特殊节点,网络购物容易产生消费纠纷,在此,温岭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网络购物时要选择具有较好资信度的平台、微商,不要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微商进行私人账号交易,以免出现消费纠纷时维权难。
二是在购物后要注意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协商聊天记录、交易明细、商品宣传页面等,妥善保留凭证。
三是调货商品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遇到该类消费纠纷时,可及时向消保委进行投诉,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CsrI8pqqeJ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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