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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动手查包侵权 超市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23-05-07 15:28:06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逛超市买东西,结账时,如果收银员“一定要”检查你的包,你会怎么办?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消费者王某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烦心事。

  

  近日,消费者王某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称,4月9日下午,他背了一个双肩包去永康某超市购物,入口处没有要求其封包,他就将包放在一辆购物车上推着进超市选购商品,购物后,他到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说这么大的包,需要检查下。无奈之下,王某将包打开放在收银台上。收银员把手放进包里,检查了包内物品,未见异常,就将包返还。

  

  永康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店方提供了当时的监控视频,对上述事情经过无异议。永康市消保委认为,此事责任在店方,店员无权“动手”检查消费者的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纠纷中,超市在消费者进入时,未提醒其封包(或存包),结账时,在无证据证明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收银员不顾消费者异议,坚持对其包内物品采取“手放包内”的方式进行检查,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超市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上述侵权行为发生在“规模较大的超市收银台”这一公共场所。虽然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时,该收银台只有消费者及其家人和收银员两人(总共4人)在场,未造成较多人员围观,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收银员“动手”查包这一违规行为的性质。消费者希望超市改正,应该予以支持。永康市消保委建议超市负责人打个电话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随后,超市对事发当时入口处“未提醒存包”和结账时“查看包,动作欠妥当”的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内部追责处理。同时,超市负责人致电消费者,表达歉意,已经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法说“不”,必要时,可以留存相关证据后,向消保委投诉,或者报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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