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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不一引纠纷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04 16:02:34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近日,董女士向长兴县消保委反映称,其于年初在某品牌窗户店给其家中阳台定制窗户,但在实际安装好窗户后,董女士发现安装好的窗户并非其本人指定的品牌,于是要求商家更换原品牌的窗户,但商家拒绝更换。董女士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不合理,一气之下便向长兴县消保委投诉,希望帮助其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收到董女士的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在掌握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后,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经营者表示该窗户就是为消费者所指定的另一种品牌,只是在双方签定的合约中没有注明,不同意更换或退货;而董女士表示自己家中实际安装的窗户品牌并不是自己所指定的品牌,要求店方给个说法。双方争执不下。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浙版《消法》办法第八条对经营者进行沟通,告知经营者双方对经营活动中声明的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接受。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同意向董女士赔偿23562元,同时双方继续按合同办理,继续履行,董女士表示接受,并对长兴县消保委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知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本案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该窗户品牌的问题各执一词,根据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声明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做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该商家应当对董女士消费的窗户差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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