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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失联,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04 17:40:01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数千元团购券只用了3个月,商家便失联。”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李小姐投诉,其在某平台上购买的美容美发团购券仅用了几次,商家就失联了。经过调解,最终平台退还相关费用。

  

  据了解,今年1月,消费者李小姐在某平台购买了2张价值2000元的美容美发工作室团购券。去该工作室消费期间,她又办了3000元的会员卡。仅过了3个月,李小姐收到平台网站短信称:“该工作室因商家经营调整暂停服务。”李小姐随即与工作室和发型师进行联系,但均无回应,前往工作室查看,却发现工作室已是人去楼空。李小姐和网站多次交涉要求退券,但遭到拒绝,网站表示钱已打给工作室,无法退款。李小姐只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即刻与平台沟通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目前也联系不到该工作室,也无法确认对方是否有合法经营资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该网站未尽好审查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网站将团购券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并赔礼道歉。

  

  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团购券虽然价格较低,但消费者还应谨慎选择,看清商家的履约能力再选择是否进行大额消费。消费者需充分了解各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可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以及促销条件;在购买团购券时,需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使用限制、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在使用中,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购买,尽量避免大额充值并及时消费,避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因素,而造成损失。

  

  此外,浦东新区消保委也提醒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者、服务者资质审查制度。一旦遇到问题,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积极配合,能及时、有效、真实地向消费者或者消保委组织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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