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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消费者购十元价值的过期食品,补偿了300元!

发布时间:2023-07-23 02:13:44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7月18日,桐乡吴姓小伙从桐乡某超市购了10元散装的预包装食品,涉嫌过期,投诉到桐乡市消保中心,经工作人员与商家协调,补偿了消费者300元。

  原来,7月17日晚上十点多,桐乡吴姓小伙从桐乡某超市购了散装的预包装面包,共16个,总价46.6元,回家发现其中三个预包装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就联系商家要求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第二天上午,桐乡吴姓小伙前往桐乡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听完了他的诉求,认真给他分析的案情:即从这堆散装16个预包装中,能清晰明确地区分出3个预包装面包的外包装上打出的生产日期且可清楚看到这3个预包装面包刚刚超过保质期几天,这3个超过保持期的面包价格近10元。

  从主观上来讲商家很难认定是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讲小伙及时发现,后续没有造成更大的危害。经过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商家的多次沟通协调,店家除口头上对消费者小吴表示道谦并补偿300元,并认真及时自查清理,是否还存在有其它的过期食品。消费者表示满意,至此一起食品消费纠纷圆满落幕!

  那么碰到购买到过期食品的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桐乡市消保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带着购物小票等凭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超市主张索赔。

  1、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

  2、寻求消协的帮助

  3、将该超市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到法院起诉该超市。(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投诉举报该超市,并且向法院起诉该超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者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赔偿损失之外,销售者还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BYBuJd3LA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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