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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水果穿“洋装” 商家需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08-17 23:50:3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件回顾

  小乐在某超市花29.9元购买了一个火参果,产地标签标注为非洲。小乐要求查看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时,超市无法提供且拒绝退货退款。小乐认为超市存在消费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庭审时,超市负责人称,该火参果是国内生产,工作人员贴错了标签,现已改正;小乐称自己就是受到标签误导才购买的。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小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是虚假水果产地标签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从法律意义上认定消费欺诈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有欺骗消费者并且希望通过欺骗行为获利的主观心态;二是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即经营者作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事物表象与客观真相不符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是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错误判断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并且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

  在具体案件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考虑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重要程度、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相关行业惯例、经营者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像智利车厘子、非洲火参果、泰国榴莲等进口水果在流通市场上具有产地口碑和影响力,可以说,水果产地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且进口水果价格高昂,商家张贴虚假产地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商家对所售水果应当且有能力在价签上提供真实的信息,商家标注虚假产地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参果原产于非洲,在流通市场具有产地口碑和影响力,从市场效益角度考虑,超市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张贴虚假产地标签属实施欺诈行为,最终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超市抗辩工作失误张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官也提醒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严格把关,对外销售时要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诚信经营。

  (邓海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8/t20230817_39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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