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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会破坏承重结构?

发布时间:2023-08-18 00:18:4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张先生想要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予以配合,但遭到物业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海淀法院近日判决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2019年9月,张先生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其向供电部门申请在自己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被告知应提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张先生遂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证明,但工作人员却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出具。沟通无果后,张先生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以便供电局和汽车4S店工作人员进入车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拉设专线需要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且专线会占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签字同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义务或法律规定出具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物业协议规定所涵盖,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公司应当履行。物业公司关于充电桩安装布设电线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的辩解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且,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应遵循“绿色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充分彰显了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

  法官指出,缺少充电桩,会对使用汽车带来不便,从而降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频率和意愿,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应当将充电桩视为充电汽车实现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曾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陈一帆)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8/t20230817_39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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