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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发朋友圈“晒”等彩蛋的观众,小心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8-18 01:19:24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日凌晨,熊某等人在永康市某影院看电影,等待片尾彩蛋时,被影院员工随手拍了一张照片,发朋友圈吐槽称:“两个(彩)蛋都给你们看完了,还不走,……(骂人的话)”。

  朋友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该照片后,就告诉熊某。因要求影院员工删除照片未果,熊某求助当地消保委,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面对消保委调查,涉事影院辩称,恰逢该影片在永康该影院首映,所以当时有的观众并不知道“两个彩蛋其实已经放完了”,还坐在那里等待。当夜值班员工又因小孩患病送医,心里着急想提前离场,但未说明。亮灯之后,随手拍照、发朋友圈吐槽观众,引发纠纷。

  永康市消保委释法定责后,影院对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案涉照片也已删除。熊某对此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永康市消保委认为,购票观众依法享有完整观影权、肖像权、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涉事影院员工,在其放映现场,随手拍照、上网吐槽“等待片尾彩蛋的十几个观众”时,虽然事出有因,但未说明实情;未经观众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观影照片,也未对其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应当认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观众肖像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随手拍、随手发提示】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随手拍不等于“随便拍”,随手发朋友圈,一不小心,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各方,在行使“随手拍、随手发”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也要有边界意识,谨言慎行,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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