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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有权拒绝用户查询订单吗?
发布时间:2023-08-27 15:52:4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小陈在某网购平台买了3袋大米,付款后,该订单却在查询页面“离奇失踪”了,所付款项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被退回。小陈认为是平台故意隐藏订单,并清除了付款记录,以欺诈为由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订单信息并予以赔偿。平台辩称,小陈在购买大米的当日共8次下单同款商品,每笔订单商品数量均较大,且小陈在前两次下单后又自行申请退款,此种操作被平台识别为“非法占库存”行为。此外,小陈长期、多次、大量在平台下单洗发水、清洁用品、食用油等生活消费品,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加之小陈的收货地址为福建某地一超市,平台判断其行为属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购买再销售”。根据平台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以及《违规行为规则》,“非法占库存”和“购买再销售”均是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规则条款采取取消订单的操作。最终,法院判决平台恢复小陈的涉案订单信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购平台公示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中规定,“以下单不支付等方式违规占库存,零售商以再销售或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订购行为,承诺自愿接受对违规订单采取取消订单、不发货的操作”,均属于对合同解除权及违约后果的约定,未违反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平台取消小陈涉案订单的行为属于对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违法。
但是针对订单取消后无法在小陈账户中显示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订单信息是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平台对其合法处理的数据享有财产权的同时,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账号、支付方式、配送方式、收货人及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订单状态等内容,已具备了识别小陈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能力,所以涉案订单信息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也是小陈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了平台用户享有对其个人信息查询、更正的请求权,因此,小陈要求平台恢复其订单信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在上述案件中,受关注的还有平台是否有权依据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等收集个人信息?信息处理应以何种尺度为限呢?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发展,平台依据自身规则对用户交易进行处理或者限制的情形时有发生。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等属于平台经营者制定的交易规则,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的,平台用户应当受该规则的约束。上述规则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若规则内容违反格式条款相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框架,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同意的处理,即告知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二是基于法定许可的处理,一般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取得同意即可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本案中,平台作为网上购物类软件,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属于网络购物所必需的信息,平台收集上述个人信息属于“必要”范畴,符合要求。同时,平台分析用户上述个人信息也是为了履行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的必要,属于履行合同的必要范围,同时也是平台进行自治管理的体现。
(杨宗腾 刘津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8/t20230823_397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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