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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送一”搭赠食品过期,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发布时间:2023-10-26 05:54:39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近日,玉环市消保委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其在玉环某超市购买的某品牌5升橄榄食用油,购买后发现其搭赠的400毫升的某品牌稻谷鲜生赠品油已过期,要求超市按照食安法规定进行赔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上述投诉举报后,玉环市消保委联合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通过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消费凭证和购买视频,经被投诉超市负责人确认,证明了该超市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市市监局执法人员责成该超市负责人依法赔付。因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决定“诉转案”,并开展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本案中,超市为商品促销赠送的赠品油超过保质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拟对该超市进行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必须保障安全,赠送的也不例外。“民以食为天”,食品的保质期涉及食品安全,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很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例中,商家侵害消费者安全权,向消费者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很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赔付。

  【消费警示】

  促销活动在市面上是比较常见的,基本在零售批发行业内,促销活动是随处可见的,买一送一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当搭赠的食品出现超过保质期问题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时,不少商家以搭赠的食品系免费、概不负责当起了“甩手掌柜”,既不愿向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也逃避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搭赠食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其存在的基础在消费者购买了其他食品的前提之上,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与搭赠行为密不可分,商家理应对搭赠食品承担责任。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法律中的奖品、赠品跟商品一样,不仅要求质量过关,还应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由此可见,商家应当对搭赠食品的质量负责,不得搭赠过期食品。否则,商家既要承担消费者退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责任。

  食品销售企业,在经营食品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质期,及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而食品的生产日期又是确定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的主要参考依据,更应当对食品的生产日期尽到充分且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此提醒消费者,面对商家“优惠、买一送一、清仓、返券”等促销打折活动诱惑时,应保持头脑清醒,货比三家;要仔细阅读促销活动的具体规则、时限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购买,切勿因打折而盲目选购,做到明白、理性消费;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详细查看产品说明书、销售授权证书、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对打折商品或赠品也要当面查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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