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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可贴”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发布时间:2023-10-26 05:05:22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吴先生在玉环某超市购买了几片云南白药创口贴,发现该产品上标示“OTC”“国药准字 Z20073016”等字样,认为该创口贴属于药品且商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遂向玉环市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一盒云南白药创可贴,标示“OTC,云南白药创可贴,产品批号:PFE2246,生产日期:2022.6.18,有效期至2025.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73016”,该创口贴属于药品,经清点,共计61片。经调查,商家未方便群众于2023年1月在药店购入该创口贴一盒(100片)放置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商家表示不知道该创口贴属于药品,也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6月5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涉嫌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本案中,商家出于方便群众的初心特意购入涉案创口贴用于满足群众需求,因商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未能正确识别该创口贴属于药品,属于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清楚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药品,要是销售药品一定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消费警示】

  一、正确辨别日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些生活中常用的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属于药品,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而有些口罩、创口贴则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方可销售(免于备案的除外)。一是看标识,药品根据安全性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使用红色和绿色的“OTC” (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标志。甲类非处方药采用红色OTC 标志,乙类非处方药采用绿色OTC标志。二是看批准文号,药品外包装上需印有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年份+四位流水号。印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的,就是药品。

  二、消费者在选购创可贴时应当到正规的医院、药店购买,并认准外包装上的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创可贴虽然简单,但是否正规优劣差异较大,假冒品牌的创可贴对人体可能造成伤害,尤其是未经消毒的产品,患者使用后可能会出现伤口发炎、化脓等情况。一旦发现假冒创可贴时,消费者应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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