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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退货款应否包含优惠券价值?

发布时间:2023-11-01 05:41:1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在网购平台使用优惠券低价购得一台抽油烟机,到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申请换货,却被商家作了退货退实付款处理,其中的虚拟资产能否获赔?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599.4元。

  李某从某科技公司的网购平台购买抽油烟机一台,商品总额698元。李某通过使用促销立减100元,平台优惠10.04元,优惠券349元,红包138.36元,支付有礼2元,共减免优惠599.4元,最终实际支付98.6元购得该机。收到货后,李某发现该抽油烟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联系客服并申请换货处理,将原商品退回某科技公司。由于公司客服操作失误,直接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李某认为造成其个人财产的损失(使用的红包、优惠券等均无法退回)并且无法以同等价格重新购买,便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在某科技公司网店购买价值698元的抽油烟机,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处理,但公司直接作退货退款处理,造成李某在活动期间的优惠无法继续使用,不能再以98.6元的价格购买同款商品,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599.4元。(张凤珺 冷瑞雪)

  ■法官提醒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如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间、社交媒体等)订立或者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表达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对方收到并确认了该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点击下单、通过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还是通过微信等平台发送文字、图片、语音等方式达成交易合意,都可以认为双方合同成立。

  近年来,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开展各类“618”“双十一”等大型促销活动,常用电子红包、优惠券等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但由于电子商务普遍采用自动化技术计算价格、使用红包、优惠券等方式,不便于普通消费者理解和处分,也伴生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案中,因商家内部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无法以活动价格再次购买同款商品,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支持,将无法再使用的虚拟资产认定为损失赔偿额,能够有效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10/t20231031_406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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