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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电脑屡修未果退换货遭拒,法院终审判了

发布时间:2023-11-01 06:41:3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花费16794元网购2年全国联保的电脑,使用一年后出现多种故障,5次修复未果,还无法正常开机了,消费者小安要求退换货被拒后,愤然起诉。10月25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商家为小安换货。

  消费者小安在该网店下单买了一部15.6英寸笔记本电脑,商品售后服务为两年全国联保。使用一年后,电脑出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异常情况。

  于是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四个多月后,电脑又陆续出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短短两个月内又经历了4次返厂维修。

  小安最后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使用了几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联系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气愤的小安起诉要求退货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内,涉案商品出现多种问题,5次返厂未能修复,还造成了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况。且商家未能就商品质量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质保期内实现其作出的有效保证。故一审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商家不服,提起上诉。小安二审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四中院二审认为,小安正常使用该电脑超过一年,且未能证明购买时电脑已不符合质量要求,故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无法律依据。但因该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最终,法院改判商家7日内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认为,此案商家虽无需承担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但需依照消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经营者的三包责任。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开机,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只有当消费者不同意更换为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时,销售者才应予退货,并按《规定》中《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载明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津宁 白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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