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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01 05:08:3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近年来,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倡导,新能源汽车成为社会时尚的标签,也是很多人的选择。
然而,在小区已经统一规划了新能源汽车车位的情况下, 为了使用方便,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无条件配合安装充电桩吗?
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业主许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充电桩证明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房山某小区的开发商在车库规划时,将车位规划为新能源汽车车位和油车车位。
2022年8月,家住房山的许先生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购买了小区地下一层一处“油车”产权车位。
拿到不动产产权证明后,许先生为方便自己新能源车充电,欲在车位加装充电桩,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办理安装电车充电桩的证明,但物业公司以许先生购买的是油车车位为由,拒绝出具。
于是,许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许先生认为,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政府等相关部门发布多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要车位符合安装条件,物业公司就应配合业主办理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手续。
物业公司则表示,业主许先生购买的是油车车位,在双方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确认,本项目已配建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车位,该车位不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条件。”因此,许先生不应当违背合同约定。
其次,小区产权车位分为油车车位与电车车位,小区还设有公共车位,部分公共车位加装了充电桩,可以满足许先生的使用需求。
再次,物业公司多次与许先生协商更换车位及价差补退事宜,试图解决业主实际困难。
据了解,安装充电桩需要业主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业主持证明材料前往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电力部门现场勘察,对符合安装条件的车位安装电表,车辆销售方等负责安装充电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背景下,购买新能源车辆业主的充电需求确实属于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作为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建立、完善充电设备。
同时,物业公司在提供充足新能源车位的情况下,业主也应考虑小区整体规划和社区美观。
本案中,许先生在购买车位之时,已经知晓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之分,在尚有新能源车位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选择了价格相对比较低的油车车位。
在已签订的合同中,对油车车位无法安装电车充电桩有明确的约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此并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许先生对自己购买的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应有明确且清晰的认识。
现许先生又要求物业公司在油车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出于小区管理与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已对小区停车位按照车辆性质划分区块、分配车位配比,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若法院支持许先生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购车位的不诚信行为。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许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大的原则性条款,在具体适用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第三,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全社会均应该形成遵守诺言、严守契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于业主而言,应当严守合同约定,选购车位时要仔细分辨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的区别,细致考量车位使用方式,注意阅读车位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选购车位的使用价值做到合理预期。
(马玉婷 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10/t20231026_40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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