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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手礼“喜饼”有异味 消费者维权终获赔

发布时间:2023-11-26 07:52:56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5日,嵊州市市民邢女士在儿子的婚礼上为每位宾客都准备了一份伴手礼,10月14日竟收到好友的反馈,称伴手礼中的“喜饼”有异味!该伴手礼为邢女士于嵊州市鹿山街道某喜铺定购,邢女士便立即向商家反映问题。因双方对赔偿费用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只好拨打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10月17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核实,邢女士于9月12日向该喜铺定购了300份伴手礼,9月30日厂方发货,10月5日的婚礼上共送出伴手礼296份,向商家退回4份。因店内已无同款异味“喜饼”商品,为确定该饼干质量问题,工作人员联系邢女士向宾客要回19份“喜饼”并退货至商家,现场人员一致认可其中部分饼干确有异味,目前已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对于此次投诉,商家非常重视和配合。10月23日,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该饼干嵊州本地商家、萧山经销商、福建厂方和消费者邢女士如约来到嵊州市鹿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室内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厂方推测,因发货时正值酷暑,饼干变味很有可能是运输过程中保存不当导致。工作人员认真讲解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被诉方听后一致表示愿意退费并对售出的296份单价为10.8元的饼干依法作出10倍的赔偿。邢女士表示,新婚办酒是一家子费心准备的,一想到异味“喜饼”可能吃进了亲朋好友的肚子里,很是糟心,不仅担心会造成宾客的健康问题,还感到非常难堪,破坏了原本美好的喜事,提出了精神损失、名誉费的赔偿要求。历经两个小时的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诉方一次性退赔39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婚宴伴手礼中的部分“喜饼”存在明显的异味,尽管调解时抽检检测报告未出,经营者已严肃认识到了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一赔十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规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喜铺经营者,在进购食品时未予以严格把关,致使有异味的“喜饼”流入喜宴中,也已构成违约。本次调解,被诉方积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圆满成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购买作为宴请宾客的回礼,尤其是食品,一定要在挑选和分装过程中严格把关,并保留好消费凭证,如遇消费纠纷,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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