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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减肥训练起纠纷 消保委细心调解退款

发布时间:2023-11-29 23:14:56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6日,长兴县消保委接到陈女士投诉称,其于2022年9月份报名参加了某减肥训练营课程,并签订了第一期合同。第一期课程接近尾声时,续缴了第二期费用3666元,但并未续签合同。因后期个人发展原因,已离开湖州地区,便通过微信与商家销售联系,协商退回第二期预缴费用。而商家以其个人原因违约为由,拒绝退费。陈女士多次与该减肥中心销售交涉无果,一气之下,投诉至长兴县消保委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分别电话联系陈女士和减肥中心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在与双方进一步核实情况后,随即要求经营者携带相关经营材料、合同等到县消保委,因消费者在外地,便通过电话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并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是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而非商家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陈女士违约在先,故需要承担30%违约费用。而陈女士表示,其并未签订第二期合同,而第一期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额,对于要承担30%违约金其不能接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几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减肥中心扣除20%违约费用,退还陈女士3432.80元。陈女士表示接受,并对长兴县消保委的工作表示由衷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中,减肥服务协议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如果消费者不想继续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即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等客观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因为一方违约而解除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陈女士方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额,故双方各退一步,约定扣除20%作为违约金,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消费警示】

  长兴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缴费用之前,要切实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如合同期内居住地是否会发生变化,切勿冲动消费。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应当全面细致阅读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如果合同中缺少关键信息、合同相对方信息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应与经营者协商修改、补充完整或附加合同内容。合同中要详细约定预付款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要注意终止服务、禁止转让等限制性约定,以减少消费纠纷。如遇权益受损情况,一定要保留好消费凭据,及时向当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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