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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发布时间:2023-12-28 13:51:46 作者:佚名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的药品广告案

  2023年7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街上有“百寿康年回春如意胶囊 只吃一种药治好一身病”“惊讶!治一个好一个”“五通两补一清 疗法果然非凡 征服全身慢性病易如反掌”“百寿康年回春如意胶囊90天彻底治愈心血管病”“百寿康年回春如意胶囊全面消除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百寿康年回春如意胶囊3个月康复肠胃病不复发”“真实见证 一药治多病 全身都轻松”等字样的广告册。

  经查,上述广告册为当事人张某自行制作,用于其销售的百寿康年回春如意胶囊,广告中多处含有对药品治疗功效断言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已构成发布表示功效断言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定县某特产店发布含有治疗功能的保健用品广告案

  2023年5月31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贵定县某特产店开展检查。发现在其经营的淘宝店发布含有“药到病除”字样的广告。

  经查,2023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其淘宝店“某品牌形象店”经营保健用品“胡三帖膏药贴”产品页面发布“我在机场买了很多胡三帖回来,大家用完都非常震惊,这个苗药太好了,药到病除”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已构成发布含有治疗功能的保健用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县某首饰店不明确有奖销售信息及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3年9月2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赫章县某首饰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宣传海报正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内容为“消费满1元便可参加豪华礼品抽奖活动,100%中奖,特等奖(电视机)、一等奖(洗衣机)、二等奖(多功能电火锅)、三等奖(驼绒被)、四等奖(汤锅)、幸运奖(玫瑰杯六件套)。”

  经查,当事人制作有奖销售活动奖票中实际仅有三等奖、四等奖和幸运奖奖票和奖品,并未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票及相应奖品。同时当事人在现场也未明确公布所设奖的兑奖条件、奖品金额、奖品数量等有奖销售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进行有奖销售不明确有奖销售信息及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甸县某猪肉摊销售掺杂掺假的猪肚案

  2023年9月9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农贸市场购买的猪肚中掺有猪肝和猪水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当事人罗甸县某猪肉摊开展核查。

  经查,当事人将猪肝(14元/斤)和猪水油(1元/斤)放入猪肚(售价25元/斤)里,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以猪肚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黔东南州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雷山县某渔家餐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1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雷山县某渔家餐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高山小黄牛生长在海拔870米内的高坪乡,具有风味独特、抗病力强等优点,饲草以高山草坪放牧为主,补饲农副产品”及“高山黑毛猪肉,肉质具有品质优、风味独特、肉味香、口感好、低胆固醇、高谷氨酸、富硒元素、营养高的特点,被称为‘无激素、无病毒、无污染、无抗生素、无农药残留、无任何添加剂’的‘六无’产品”的宣传牌。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进货的牛肉并非是宣传内容所述的“高坪乡小黄牛”,而是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某农场所生产的普通肉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等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美容生活馆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3年8月24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盘州市某美容生活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不含有“冬虫夏草”的产品对外宣传为“冬虫夏草”制品进行销售。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讲座、面对面宣传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推销“冬虫夏草”制品,并给消费者开具产品名称为“冬虫夏草”销售票据,实际却交付给消费者不含有“冬虫夏草”成分的“19味藏传臧方药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sczxjg/202312/t20231226_8340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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