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部分
发布时间:2023-12-31 07:49:30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二、中央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五、子项:
1.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
2.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
5.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6.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
7.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
8.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
10.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
【000131101001】
一、基本要素
1.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000131101001】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发证(000131101001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延续(000131101001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1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名称变更(000131101001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补领000131101001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其他(取证方式变更)(建筑用钢筋)000131101001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10.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1.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2. 受理层级: 省级
13.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四、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①有营业执照;
②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④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⑤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⑥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④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⑤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⑥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4. 承诺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5.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
【000131101002】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000131101002】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发证(000131101002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延续(000131101002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2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名称变更(000131101002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补领(000131101002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2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网上填写)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网上填写)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网上填写)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6. 承诺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7.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五、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六、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000131101003】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000131101003】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发证(000131101003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延续(000131101003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3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名称变更(000131101003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补领(000131101003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3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④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8. 承诺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9.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
【000131101004】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000131101004】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发证(000131101004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延续(000131101004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4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名称变更(000131101004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补领(000131101004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4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④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0. 承诺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11.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000131101005】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000131101005】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发证(000131101005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延续(000131101005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5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名称变更(000131101005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补领(000131101005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5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④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2. 承诺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13.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
【000131101006】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000131101006】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发证(000131101006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延续(000131101006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6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名称变更(000131101006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补领(000131101006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6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适用时)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适用时)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⑤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适用时)
④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4.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15.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
【000131101007】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000131101007】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发证(000131101007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延续(000131101007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7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名称变更(000131101007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补领(000131101007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7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适用时)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适用时)
④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⑤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产业政策材料(适用时)
④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8)《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6. 承诺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17.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000131101008】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000131101008】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发证(000131101008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延续(000131101008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8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名称变更(000131101008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补领(000131101008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8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部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包罐体部分)》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④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8.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19.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
【000131101009】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000131101009】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发证(000131101009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延续(000131101009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9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名称变更(000131101009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补领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 相关产 品、化肥)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6. 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④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形式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5)全覆盖例行检查
(6)检查合格,归档/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否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是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办理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000131101010】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000131101010】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发证(000131101010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延续(000131101010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10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名称变更(000131101010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补领(000131101010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1006)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4. 许可证件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6. 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发证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延续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④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许可范围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产品检验报告
③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名称变更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②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补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其他(取证方式变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窗口或网络等方式接受申请人的行政审批材料,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企业获证后30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部分情况下展开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办理
2. 法定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312/f6aaaf5f97d84dd590ee60250a066a4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