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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广告发布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4-02-05 18:51:1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春节将至,为指导市场主体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市场秩序,现提示如下:

  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建立、健全和实施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广告主信息及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节日促销广告应明示优惠附赠活动的起止时间及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等。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促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四、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七、不得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八、鼓励广告经营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讲好中国故事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深入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发挥正向引领作用。

  (供稿:广告处)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2/t20240202_3553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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