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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后,储值卡的余额能退回吗?

发布时间:2024-03-24 08:01:3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面对商家“五倍储值首件免单”、赠送优惠的诱惑,消费者选择预交费用。充值取货后,突然被告知店铺撤店,卡内的余额能要回吗?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王某在莱阳市某内衣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活动,该活动在店内储值后提供免费胸部护理服务。王某共计付款8890元,取货价值9670元,卡内余额998元。

  2023年7月,该内衣店向王某发微信告知有人要接手此店,请王某尽快到店选购内衣。次日,王某到店后表示因处于哺乳期,身材并未完全恢复,不能盲目消费,要求店家退费但遭到拒绝。双方遂对能否退费产生争议。

  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于其消费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退还储值卡内余额998元及服务费1778元。

  某内衣店辩称,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该店因房租到期,已于2023年11月搬至他处,目前新店能够正常销售并提供服务,王某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与其无关。王某当时参加五倍储值,付款金额8890元,实际取货金额9670元,已经超出付款金额,剩余金额无法退还。此外,某内衣店认为没有收费标准,不认可服务费。

  审理中,王某主张应当退还卡内余额998元并退还服务费1778元,新店规模与之前相差甚大,不会再去消费,由于某内衣店不能持续经营导致不能如约履行胸部护理服务,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服务费按照储值金额的20%计算。

  对此,某内衣店称,王某仍可以在新店消费,品牌没有改变,不会因场所变更导致价格发生变化。王某主张哺乳期无法穿戴,新店还有睡衣等产品且消费没有时间限制。王某要求退还余额,视为不履行“五倍储值首件免单”活动规则,应该退还赠送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在该类纠纷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退回预付款。本案中,王某在某内衣店储值消费时约定的服务场所、设施条件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体验和服务质量,现某内衣店搬离原址,变更服务地点,店铺规模变小,给消费者接受服务带来了实质影响,在消费体验改变的情况下,某内衣店存在违约行为,王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王某虽将款项交付给某内衣店,但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故某内衣店应当按照实际储值金额与提供货物价格的比例退还王某832元。

  给付增值税发票从属于给付货款义务,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付诸履行,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因此,王某要求某内衣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对此法院不予支持。胸部护理服务是消费者在店内储值后享受的免费服务项目,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故原告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177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内衣店向王某退还储值金额832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小艺)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当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通常表现为消费者在经营者处预付一定的费用即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活动或者额外获得其他服务。该模式看似使消费者从中获利,但因该消费模式并非一次性履行完毕,故实践中可能存在种种原因最终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审慎办理预付消费卡,避免因优惠力度大而过度充值,若不慎跌入预付式消费模式陷阱,也要注意保留服务合同、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3/t20240322_427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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