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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变成了“毁容”,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3-24 09:07:1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渴望变美的郝美(化名)万万没想到在美容店祛斑后,脸却“烂”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美容店超出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导致郝美面部受创,判令美容店退还祛斑套餐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21年11月,郝美在某美容店购买了4850元的祛斑套餐。当天,美容店通过药水点斑方式对郝美进行全脸祛斑。几天后,郝美脸部并未如预期结痂、淡斑,反而出现大面积红肿、过敏等症状,咨询美容店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遂报案。后经派出所调解,美容店与郝美签署协议书,承诺为其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并表示若祛斑疗程结束,医院检测仍显示郝美脸部存在色斑的话,将继续安排专人修复直至完全祛斑。

  上述协议签订后,美容店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向郝美提供后续服务。为缓解脸部不适,郝美每隔几日便前往广州或深圳医院就诊,并在医生建议下购买护肤产品,后又通过激光治疗脸部瘢痕(色沉)。因美容店一直推诿责任,郝美于2022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无效祛斑费用,并赔偿其医药费、护肤产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中,美容店在明知其注册经营范围仅为美容、身体护理(不含医疗行为)的情况下,仍超出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对郝美面部采用药物点斑等具有侵入性或创伤性的方法进行祛斑美容,导致郝美面部受创,其应对自身违法实施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郝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慎重选择美容机构,但郝美在美容前未对美容店的经营范围及资质情况进行核验,故其自身对面部创伤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损失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祛斑套餐费用,并赔偿郝美为治疗脸部创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护肤产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两者间存在着显著的法律区分。生活美容,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主要涵盖向消费者提供不涉及皮肤破损、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范畴,此类经营活动从业者无需具备特定的法定资质条件。

  对于医疗美容而言,则涉及到利用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手段对个体面部容貌及身体形态进行重塑或修复的过程,故对其从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极为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需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等条件。

  消费者在选择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审慎甄别所选美容机构的合法性,确保其具备相关执业许可手续,并核实主诊医师资质。此外,消费者应与服务提供方签署详尽的医疗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美容项目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妥善留存交易发票等相关凭证,以全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记者 李倩 通讯员 王佳淑 陈婧)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3/t20240322_42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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