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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游戏账号被他人“找回”,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3-24 08:11:4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游戏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杨某退还原告殷某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杨某将自己从游戏中介处购买的一个游戏账号,通过某交易平台以3500元价格转卖给殷某。同年9月,殷某发现该游戏账号被他人“找回”,随即与杨某交涉。杨某因在购买游戏账号时购买了包赔服务,从游戏中介处获得3000元退款,但拒绝向殷某支付相应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殷某与杨某之间达成的游戏账号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殷某在操作游戏过程中,因游戏账号被他人登录,造成殷某无法继续控制、使用该账号,致买卖游戏账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应合同应予解除。因游戏账号相较于实物商品具有其特殊性,存在经过交易流转后仍可能被原始注册人找回的可能,故游戏账号卖家保证相关账号能够正常使用的义务并非仅止于交易完成之时。若游戏账号被原始注册人找回,则卖家从其上游卖家处获得的退款,应当用于弥补其下游买家因账号不能正常使用所导致的损失。同时,殷某在游戏账号交易过程中应当知晓游戏账号存在被原始注册人找回进而产生损失的风险,但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殷某对案涉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李炏)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3/t20240322_427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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