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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师声音被AI化出售获赔2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5-08 21:34:0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配音师因认为自身作品被短视频平台利用AI生成语音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益,将短视频平台及制作方等5家公司诉至法院。昨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这起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最终原告获赔经济损失25万元。

  据了解,殷某是一名配音师,曾接受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将殷某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某软件公司。后软件公司仅以殷某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晓萱”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向某软件公司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名为“晓萱”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殷某主张,上述5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5家公司均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其中,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参与授权过程,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采购了案涉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产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殷某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虽然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殷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殷某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殷某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关于获得殷某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殷某许可使用了声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某赔礼道歉,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某赔偿损失25万元。(记者 王浩雄)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4/t20240424_431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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