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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被盗补办遭拒 投诉调解促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24-05-08 21:04:16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武汉市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以9.78折的价格从商贩手中购买了3张面值5000元的某商场购物卡,在使用其中一张卡消费了2000余元后,该购物卡不慎被盗,刘女士第一时间与商场取得联系,请求冻结卡上余额并补办新卡。商场方在通过电话联系了商贩及原购卡人确认了实际持卡人后,将该卡金额冻结,同时建议刘女士前往属地派出所报案固定相关证据。当日下午,刘女士将派出所的受案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等资料一并交给该商场工作人员,商场团购处收到材料后,表示卡内余额冻结满1年后才能补办。当这3张购物卡冻结已有一年多时间,刘女士要求商场补办新卡时,该商场却以刘女士当时提交的资料不全,无法为其补办新卡为由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女士遂向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接诉后,立即展开投诉调查。经查,该商场拒绝补办新卡原因是刘女士提交证据材料不足,按照公司规定,补办购物卡还需要出示原购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刘女士对此无法接受,表示该商场既未主动告知需要提交多少证据材料,也未妥善保管她当时提交的材料,使其白白等了一年多时间。但是由于当时接待刘女士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且时隔一年,刘女士现无法联系到原购卡人,相关经过无法核实。省消委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涉诉双方座谈调解,在调解中,刘女士认为商场是有意为难自己。但商场方却表示该卡片是实名登记的储值购物卡,不排除之后原购卡人也会前来主张权利。因此,必须有原购卡人的身份证信息才能补办新卡。省消委听取了刘女士和商场方的意见后,表示为消除该商场后顾之忧,建议可通过登报公示程序,厘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双方接受意见,登报公示3个月期间如无人前来申报权利,便按流程补办购物卡。4月11日省消委电话回访消费者,得知商家已为其补办了新卡,并表示会为省消委赠送锦旗一面,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省消委特聘调解员、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中心律师分析认为,涉案购物卡实质上是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向发卡人购买购物卡后,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发卡人或指定经营者提供相关的商品消费或服务消费,即对出售购物卡的发卡人享有债权。所以,购物卡应认定为具有债权凭证性质。刘女士虽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商场购物卡,且有消费经历。购物卡丢失后,她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商场方反馈和办理挂失,商场也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挂失,且告知消费者1年后可办理补卡。上述事实表明,商场方已接受了债权转让,可以认定消费者为发卡公司新的债权人和新的持卡人,有权利享受经营者提供的相应商品或服务。

  (案例提供: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wqal/20240423/3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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