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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猫眼正对邻居大门被判侵犯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4-05-18 13:49:06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电子门铃、电子摄像头等智能设备走进千家万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住户李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法官表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还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邓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录像、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其和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内部情况,给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李先生辩称,小区很多住户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白天家中无人,安装电子猫眼可以保障自家的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平时,自己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会进行远程查看和说话。而录像耗电太高,自己根本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
海淀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依据自身感应而自动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猫眼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本案两住户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该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邓先生一家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将门前公用走道及邓先生房屋入户门均纳入拍摄范围。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故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关于邓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邓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还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王文敬)
来源:法治日报
食客就餐摔倒后向餐厅索赔,法院这样判
人们越来越频繁地出入宾馆、餐馆等公共场所,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应该担责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就餐时摔伤起诉餐厅赔偿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驳回了顾客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29日晚上7点左右,梁女士与朋友一起到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用餐。梁女士与朋友自带了酒水。8点多,消费了大部分菜品与白酒后,梁女士起身去卫生间。卫生间洗手池处,有三四个人在洗手,地上溅有水滴。梁女士也要洗手,从台阶处下来时,高跟鞋踩到了地面的水就滑倒了。
梁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七天。梁某支付医事服务费、检查费及药费合计3669元。
“餐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水,导致我被摔伤,玉镯子也摔碎了,餐饮公司作为餐厅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就餐顾客不受侵害,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梁女士与餐饮公司多次交涉,餐饮公司坚持不赔偿。
梁女士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药费3669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073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36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餐饮公司辩称,餐厅卫生间地上有水滴不可避免。虽然工作人员一直在卫生间里清洁,但洗手池处人来人往,时不时会溅出水。“我们尽力保持地面清洁,但顾客更要注意安全。”
餐饮公司提供事发时卫生间照片,显示卫生间有台阶,台阶处贴有“小心台阶”与“小心地滑”图标。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餐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梁女士提供的卫生间照片来看,不能证明卫生间的地面有明显湿滑或者有大面积水面的情形。餐饮公司在卫生间台阶处贴有“小心台阶”与“小心地滑”图标,有工作人员一直在卫生间内清洁。此外,梁某穿着高跟鞋且已饮酒,在自控意识和平衡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更应该注意脚下安全,所以,不排除其摔倒与饮酒有关。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女士摔倒系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所致,不能证明某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梁女士要求餐饮公司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就本案而言,公共场所卫生间使用人不论从常理上推断,还是经公共场所相关警示标语提示,都应明知卫生间存在地面湿滑的可能性较大,自己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范围相当,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性和法律性的边界,并不是“兜底筐”。要综合考虑场所特征、风险控制能力、行业情况、社会大众认知标准等诸多方面因素,确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边界,不能使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的“万金油”。
本案中,在不同顾客连续使用卫生间的情况下,很难苛责餐饮公司随时立刻对地面进行清洁,时刻保持地面毫无水滴的状态。在餐饮公司已进行安全提示,并有工作人员随时清洁的情况下,应认为餐饮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5/t20240517_435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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