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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扣款”不应扩大适用于投保不同产品

发布时间:2024-05-18 14:17:5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线上投保成为了众多消费者的优先选择。但有些消费者发现,投保时足不出户方便快捷,理赔时却会遇到重重障碍的“高门槛”。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起诉保险公司拒赔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须承担理赔义务。

  李阿姨在保险经纪人谢某的帮助下,在保险公司的软件上完成投保名为“XX保险PLUS”的人身保险。李阿姨称当时已向谢某说明其健康状况。投保时,谢某为李阿姨办理了自动扣费功能,授权保险公司在每年保单到期后自动从账户中扣款购买下一年的保险。

  第二年,保险公司通过短信告知李阿姨“XX保险PLUS”停售,保单到期日将自动扣划新一年保费转保到同类新产品,李阿姨可以点击短信链接了解新产品并完成缴费,如需取消扣款须前往微信公众号操作。其后保险公司顺利扣款并承保“XX保险2020”。第三年,保险公司亦自动扣划保费并承保“XX保险2020”。

  李阿姨于第三年确诊患癌,但保险公司却以李阿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李阿姨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XX保险PLUS”和“XX保险2020”的条款均有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需重新投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阿姨分别投保了“XX保险PLUS”和第二年、第三年的“XX保险2020”,在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以及部分保险条款上均有不同之处。保险公司承保新的“XX保险2020”时应当重新审查李阿姨是否符合投保条件。但保险公司发送的短信通知不能认定李阿姨对新保险的全部内容知情并同意。李阿姨虽在首次投保时勾选了“自动扣款”,但也仅能认定李阿姨同意以当时的审查条件和告知情况来适用于日后同样的保险,不能认定李阿姨同意适用于不同的新款保险产品,“自动扣款”不应扩大适用于投保不同产品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李阿姨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张雅慧通讯员曹子彦)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5/t20240517_435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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