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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自动续保” 消费者能要求取消吗?

发布时间:2024-06-22 15:58:4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韩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的链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投保过程中,保险链接将《保险条款及告知》《投保须知》《人身投保提示书》《扣款知情同意书》《自动续保须知》等文件合并在一起,由投保人统一勾选“本人阅读并同意”。其中《投保须知》记载,保险公司将于续期保费应缴日前向投保人发出交费通知。韩先生在未加注意的情况下在“自动续保”栏勾选了“同意”选项。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未与韩先生确认,便自动从其账户中划扣次年保险费,并发送了扣费成功的短信通知。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取消续保。法院最终认定,自动续保签订的新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自动续保协议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投保人注意,导致韩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加注意误选“自动续保”选项。在自动续保前,保险公司虽以短信方式提醒了韩先生,但提醒的时间为上一份保险合同到期日当天,且提示内容是“因账户余额不足扣费失败”,并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前给投保人预留续保与否的决策时间,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网络投保方便快捷,但也存在因合同条款阅读不认真、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失误勾选错误选项等情形带来的系列风险。因此,消费者要注意在网络投保过程中仔细检查相关条款,尤其是涉及自动续保、自动续费的内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投保流程,停售违规保险产品。采取自动续保、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时,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自动续保、自动续费前的合理期间内应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当事人,给当事人预留相应的决策时间,并在服务期间提供便捷的退保方式和自动续保、自动续费取消途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琳琳:北京金融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6/t20240620_439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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