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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公园内摔伤,公园管理者必须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6-22 15:58:2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张的全部诉请。

  小张到遗址公园游玩,在行进路上失足卡入人行道中的排水沟内,当场摔倒致手臂骨折。因与遗址公园就赔偿协商未果,故将遗址公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及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

  原告小张诉称,2020年3月初,自己与朋友相约到遗址公园赏花,在黑天鹅景区附近,脚踏入人行道上的排水沟内摔倒,致手臂骨折,为此花费较大。遗址公园没有在排水沟旁设置危险提示类的警示牌,存在过错,应承担公共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遗址公园辩称,导致小张摔倒的是遗址公园内的明渠排水沟,这些排水沟是几百年前前人设计,公园仅有展示、维护该设计的责任,对设置此类沟渠不存在任何过错。另,事发地前后有多处类似排水沟,小张应对事发地的地形有明确的认知,遗址公园对小张的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址公园不同于一般游览性公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旨在利用遗址资源,对遗址进行保护、修复、展示。本案所涉排水沟是前人为方便雨水流通设计,且位置明显,不具有明显危险,故遗址公园在道路设置和管理上并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另外,案涉道路上有多条排水沟,行人不论从哪个方向行进,均可在可视范围内知晓排水沟的存在。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览遗址公园时,应做到谨慎注意。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史敬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3月,故应适用事故发生时的法律即侵权责任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分别为侵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前提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小张以遗址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经法院查明,遗址公园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排水沟为明渠,且该种设置形式是为前人设计,遗址公园仅有维护、修复的责任,无权更改,故遗址公园对排水沟的设置无过错,小张要求遗址公园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6/t20240619_43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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