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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30 01:18:35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深入推进行风建设,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人民群众“关键小事”,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利用“铁拳”行动工作机制,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汤某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22日,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流动水果摊位开展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汤某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查,汤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主要用于贸易结算,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计价秤有效检定证书及证明材料;该秤还可通过按“9”键再按“去皮”键进入作弊功能,按M1、M2、M3、M4、计数、取样等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缺斤短两的目的,现场检查时作弊功能处于开启状态。经吉木乃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且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荣发市场的某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用2kg的公定砝码对该店正在使用的1台香恒牌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进行计量检定,称量结果显示为2.1kg,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秤。经昌吉州计量检定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香恒牌电子计价秤称量测试超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鱼店计量违法行为案
2024年1月2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反映,消费者黄某于2024年1月27日在当事人经营的鱼店购买6条鲫鱼共计2.82公斤;消费者黄某将购买的鲫鱼送至市场的公平秤复秤结果2.43公斤,与当事人称重计量差390克。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已经按照规定检定,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鱼产品装入塑料筐内放置在电子计价秤上称重,存在未去皮称重,造成销售的鱼产品重量不足。当事人销售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废品收购站安装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28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某废品收购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站称重处一台在用电子计价秤表头安装有作弊装置电子芯片1张,带有天线及遥控接收器,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证、印,无任何铭牌及品牌信息。经营者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有效检定证书及证明材料。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证、印制并安装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6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托克逊县伊拉湖镇伊帕克村便民警务站民警反映“王某在收购村民家的废旧铁桶等可再生利用的废料时,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测量有误,和实际重量不符”。经查,王某使用的型号YD-0916A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托克逊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技术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称量与实际相差9.8公斤(使用100公斤标准砝码放置在该电子计价秤上,显示数值为90.2公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珠宝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未张贴计量检测部门检定的相关标志,也未能提供该电子天平有效检定证书及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天平自2022年6月营业以来一直未进行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水果批发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3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蔬菜水果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在用的型号为:TCS-1200,TCS-300,TCS-1000的3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使用。当事人未经检定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6/81606f11644e4e3baca050125f948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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