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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在驿站丢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7-12 01:12:1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张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块高档手表,收货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后寄回。卖家检修后将涉案手表通过某快递公司寄给张某,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为张某家。但快递公司配送时,直接将快递放在快递驿站,并未与张某联系。张某取件后发现包裹里并无手表,而快递面单上显示“手表已验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卖家交付涉案手表,快递公司与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提示

  快递企业在网购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运输合同中的快递承运人,其合同相对方为托运人,即网络商品经营者;二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其负有按照托运人指示将涉案商品完好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可见,通过确定交付时间的方式,法律明确了在网络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应持续到买家收到货物之后,交付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时,应认定卖方构成针对网络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买方可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可后续就其运输合同,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买方直接向快递企业追责,从而规避其违约责任的履行。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按照托运人指示将涉案商品完好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本案中,快递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快件存入快递驿站,张某可以拒绝提取快件并及时告知卖家。快递公司是卖家的履行辅助人,其交付行为不符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卖家也构成违约。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卖家需要继续向张某履行交付涉案商品的义务,如不能交付,则需退还相应货款。快递公司作为涉案快递的承运人,与张某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卖家向张某履行义务后,如涉及运输合同纠纷可以另行主张。网络购物平台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袁建华 张夏意: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10_44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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