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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平台未成年人实名认证落实不到位,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7-12 02:14:3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想要变得更强大吗?”为了获得更多的角色、更强的装备、更炫的皮肤,不满10岁的原告在游戏中累计充值十余万元。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是否应当退还?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不满10岁的原告使用其母亲的身份信息在被告运营的游戏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并下载了游戏,在30余天的时间里通过其母亲的支付宝充值十余万元用于购买游戏中的道具、皮肤等。2023年10月16日,原告的父母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客服申请退款,遭到被告拒绝,于是将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原告父母认为,原告实施充值行为时不满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涉案游戏充值费用应当予以全额退还。
被告认为,涉案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为原告的母亲;被告接入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并设有家长模式,尽到了应尽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本案中,被告运营的游戏平台为涉案游戏的运营企业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被告属于联合运营主体。涉案平台采取了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在实名认证后无需再次认证便可进入涉案游戏,可以认定平台实名认证机制统一代替了平台内的游戏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被告作为网络游戏联合运营者有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
涉案游戏具有浓厚的卡通色彩,均为当下幼儿、小学生热门动画片改编的游戏,对未成年人存在较大的吸引力,被告应当预见涉案游戏的受众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群体的可能性较大。尽管被告接入了实名认证系统,采取了弹窗提示、家长模式及客服提示等不同措施,但被告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不仅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锁定,还在进入游戏界面、未提示验证家长监护的情况下,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轻易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消除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为未成年人假冒成年人信息、逃避监管提供可能。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要求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验证未成年人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录的义务。
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充值行为并不知情亦明确拒绝追认,原告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对涉案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对原告具体使用手机的用途加以约束,存在疏于监管的情形,同时原告有躲避实名认证的情况,对合同无效亦有一定过错。因此,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对被告应返还的充值款项予以酌情确定。
裁判结果
被告退还原告部分充值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审判员 赵明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主要集中于某些网络热门游戏、漫改游戏,容易引发网络沉迷、冲动消费。实践中,未成年人往往采取偷用监护人的手机设备、购买成年人网络账号、租用他人手机设备等方式获取上网机会、延长上网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仅应落实实名认证机制、防沉迷等制度,更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游戏体验。本案确立了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具有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的义务,因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致使未成年人充值的,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本案判决结果有力督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强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合法合规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高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同时,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进行必要管束,同时保管好自己的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避免造成损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防沉迷等制度,优化消费提示功能,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09_442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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