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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03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发布时间:2024-08-10 23:28:38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17大类食品703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4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有机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鲜食林生鲜店销售的、土默特左旗高昇粉条加工厂生产的高昇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苏家海鲜禽味肉联商行销售的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赤峰市元宝山区小路蔬菜批发零售门市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华林超市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赤峰市松山区玉芳联选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惠民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福满家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一)包头市内蒙古佰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腿,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聚鲜汇综合超市销售的、五原县永明食品厂生产的万明纯粮米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微生物污染的问题
(一)包头市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楼超市销售的、湖北天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文苑小小河边鱼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庆乐铜锅涮肉坊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五、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晋随缘酒馆使用的,洁诺餐具消毒生产的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竹园小区永记和味豆浆大王店使用的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合格产品信息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312/t20231214_2426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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