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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24-08-10 22:36:18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生鲜灯”的监管,提高其质量和安全性,切实规范生鲜食品、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于12月1日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1月2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并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肉菜店等销售主体为重点,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行为,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摒弃各类"生鲜灯",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同时加强对商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生鲜灯”使用规范的认识和遵守,对即将实施的《使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宣传,向购物的消费者宣传讲解,让其了解"生鲜灯"的欺骗性、《办法》的要求内容以及商户整改情况,让消费者自觉加入社会监督行列中,并要求使用“生鲜灯”的销售者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802人次,共排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19家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138家次,超市104家次,生鲜店128家次,督促商户开展自查自纠,劝导商户自觉更换正常光照设备,目前发现不合格“生鲜灯”使用商户14家,“生鲜灯”均已撤销。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jcdt/202312/t20231206_2421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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