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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检疫义务出售不健康宠物 宠物店被判赔

发布时间:2024-08-17 07:29:5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小李通过网上宠物店购买了一只比熊犬,没想到到家十天竟病死了,所花费的宠物诊疗费、火化费等损失该由谁负责?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宠物店未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检疫义务,出售不健康的犬只,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判令其赔偿小李购买宠物的运费、诊疗费以及宠物火化费等损失共计2555元。

  2022年7月23日,小李通过某网购平台在王某经营的宠物店中购买了一只雄性纯种比熊犬,支付价款1193元和宠物运费150元。该比熊犬购买详情页中注明,犬只到家后需要录制开箱视频,并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可免费更换,保障时间为7天。

  7月24日,小李收到比熊犬,并当即联系宠物店指定的微信售后指导,咨询照护喂养相关事宜。没想到6天后,比熊犬开始频繁呕吐,肚子也发出不明原因的响声。小李多次向售后指导描述比熊犬呕吐和腹泻的症状,以求帮助。7月31日晚,比熊犬被宠物医院诊断感染犬细小病毒,小李立即为其安排治疗,并联系宠物店客服,但未得到回复。小李遂在某网购平台上发起退货退款申请。次日上午,宠物店客服向小李提出了退款500元、无需退货的解决方案,对此小李表示拒绝。

  两天后,比熊犬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李将退货退款申请改为仅退款,经网购平台介入处理,小李收到退款1193元。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退回比熊犬运费,并支付比熊犬诊疗费和宠物火化费等费用共计25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李依约定向宠物店支付比熊犬购买款1193元、运费150元,宠物店应当向小李交付身体健康的犬只。案涉比熊犬于收货后一周内出现多种健康问题,后经诊断确认感染犬细小病毒继而抢救无效死亡。结合犬细小病毒致死率高、肠炎性潜伏期为7天至14天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宠物店出售的比熊犬不符合质量要求,从而导致小李饲养小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宠物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宠物店作为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时应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履行检疫义务,不能因自行设定的所谓“7天保障期”就免除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所售宠物在销售前已经检疫、不存在致命疾病等问题,也未举证证明该疾病是小李在饲养过程中产生,因此宠物店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宠物店退还小李运费,并赔偿其宠物诊疗费和宠物火化费共计2555元。现判决已生效。(李倩 戚伊琪 陈婧)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15_45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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