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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07 11:27:05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业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户外招牌设施登记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多个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联办事项高效整合,集成办理。
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办理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打造“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于2024年5月底前在全区普遍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务服务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高效办理。(详见附件1:事项清单)
二、业务方案(一)服务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已获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
(二)受理条件见附件2:受理条件清单。
(三)办理流程见附件3:办理流程图。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发起联办申请后,“一件事”管理系统调用市监部门“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接口,核验企业是否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有效,则通过核验,可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2.食品经营许可
(1)在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后,企业(含个体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发起联办申请后,“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经办人员审核企业(含个体经营者)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办结。如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核查通过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3)办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及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归集至新疆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
3.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
(1)在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后,企业(含个体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发起联办申请后,“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予以审批办结,并发放食品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3)办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及时将食品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归集至新疆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
4.户外招牌设施登记备案
(1)在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后,企业(含个体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发起联办申请后,住建部门通过“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住建部门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予以审批办结,并发放户外招牌设施登记备案证;
(3)办理完成后应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及时将户外招牌设施登记备案证归集至新疆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在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后,企业(含个体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发起联办申请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消防部门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办结,并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业务办理完成后消防部门经办人员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同时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归集至新疆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
6.信息反馈
新疆政务服务网、“新企办”APP提供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查询,实现一体反馈。
7.统一送达
政务大厅线下综窗负责材料流转和办理情况的追踪。综窗工作人员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追踪办件进度,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相关事项完成办理后,政务大厅线下综窗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前期申请情况,将有关材料发放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政寄递)。
(四)办理途径新疆政务服务网、“新企办”APP、线下综窗、自助终端均可办理。
三、预期成效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通过“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群众可以一次性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查询到相关具体业务的政策法规、常见问题等,明晰各事项之间的先后逻辑关系。
四、任务分工(一)业务定标及技术定标。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业务定标,并编制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技术工作方案,讨论及联合会签。(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二)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根据本方案统一服务事项标准,组织各行业条线认领、发布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和服务指南维护,并在“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统一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为自治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次告知”“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的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三)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完成网络打通、接口挂接及联调上线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根据《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技术对接规范》和技术工作方案完成办件收件消息接口开发,及“高效办成一件事”接口服务网关挂接工作,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完成联调上线。(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四)提供基础能力及数据支撑。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统筹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各相关部门梳理并反馈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包括国垂系统挂载的数据目录),完成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挂载。按照国家标准将所涉及的本行业的证照电子化,并推送至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在行业条线发布相关电子证照文件等。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一件事”申报过程中数据复用、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等工作,实现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证照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五)统筹“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设立。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含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人员统一配备,制定综合受理窗口审查要点,协调督导各行业条线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和统一分发流转,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一事跑多窗”变“一窗办多事”。(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各地数字化发展部门)
附件:1.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事项清单
2.受理条件清单
3.办理流程图
4.填写一张表单
5.国家通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审定单
6.材料要求
7.法定依据
8.四减成效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事项清单
主题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备注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县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验环节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场所面积大于50平 | ||
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 | 县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场所面积小于等于50平 | ||
户外招牌设施登记备案 | 县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 |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
受理条件清单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核验企业营业执照状态是否正常有效。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
3 | 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小餐饮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餐饮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4 | 户外招牌设施登记备案 |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并提交材料。 |
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采用告知承诺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采用非告知承诺制: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图
(自治区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流程)
序号 | 申请方式 | 申请流程 |
1 | APP端 | 申请人登录“新企办”APP,选择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自治区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加盖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新企办”APP查询。 |
2 | PC端 |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选择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自治区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加盖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 |
3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亦可在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线下综窗等方式进行现场办理。 |
4 | 自助终端 | 企业可在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自助终端进行现场办理。 |
附件4:
填写一张表单
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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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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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姓名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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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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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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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____省_____市(州/直管市)_____县(市/区)_____ 乡(镇/街道) 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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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____省_____市(州/直管市)_____县(市/区)_____ 乡(镇/街道) 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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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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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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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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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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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 £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设置户外牌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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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主体业态 | □餐饮服务经营者 □普通餐饮: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大于50m2) □中央厨房 (逻辑设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 □餐饮管理企业
备注:(2-3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 互联网食品经营者,有无实体门店:□有,□无 网址: 。 2.从事食品批发销售,□是,□否。 |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 1. □散装食品销售 2. □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3. □热食类食品制售 □仅简单制售(如是,可以勾选,否则不勾) 4. □冷食类食品制售 □仅简单制售(如是,可以勾选,否则不勾) 5. □生食类食品制售 6. □半成品制售 7. □自制饮品制售 □仅简单制售(如是,可以勾选,否则不勾) 8. □食品经营管理 □食品销售连锁管理 □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餐饮服务管理 备注:(1-2应当在申请的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1如申请含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是,□否。 2如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不含; 是否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含□不含。 3如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其中是否含特殊食品销售:□是,□否; 如含,含以下四项中哪项请勾选: £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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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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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类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专职或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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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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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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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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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设施设备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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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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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仓库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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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仓库地址 | 仓库使用方式 | 面积 | 是否为外设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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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 £租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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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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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数量 | 放置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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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 | 经营项目 | 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 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 (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
| ||||||||||||||||||||||||
餐饮服务: □热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其他食品制售(生湿米面制品等) (不包括冷加工糕点、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场所所在建筑情况 | 建筑名称 |
| 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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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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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 适用层数 (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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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 □桑拿浴室 □其他 |
| |||||||||||||||||||||||||
□宾馆、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 |
| ||||||||||||||||||||||||||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 ||||||||||||||||||||||||||
场所情况 | 用火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____________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____________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____________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____________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____________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____________ |
|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______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____________ 疏散楼梯数量:______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____________ 避难层(间)数量:________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________ |
| |||||||||||||||||||||||||
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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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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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招牌设施登记备案 | 牌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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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面材质 | □铝塑板 □防腐木 □实木雕刻(禁止彩钢条) □单体字无背板 □(其它) 禁止外打灯,禁止布类材质的灯箱,禁止电子屏代替牌匾设置 |
| |||||||||||||||||||||||||
字体材质 | £亚克力内发光 £金属字不发光 □其他 禁止使用外漏点字 |
| |||||||||||||||||||||||||
牌匾类别 | □横(额)匾 □竖(刀)匾 £悬挑式(招幌)牌匾 □单体字 £屋顶牌匾标识 □(其它) |
| |||||||||||||||||||||||||
牌匾突出建筑物尺寸(牌匾厚度) | □依附建筑物 □单体字 £________米 | 悬挑高度 | 离地面_______米 |
| |||||||||||||||||||||||
牌匾规格 及数量 | 长(米) |
| 高(米) |
| 数量(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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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信息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 ||||||||||||||||||||||
证件号码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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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期限起 |
| 委托期限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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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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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及权限 | 核对申请材料签署核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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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 £同意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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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 £同意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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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相关许可证件和有关文书 | £同意 £不同意 |
| |||||||||||||||||||||||||
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说明) |
|
| |||||||||||||||||||||||||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在申报系统填报后,此表自动生成。申请人打印,签字盖章后上传。 |
|
附件5:
国家通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审定单
编号:
户外广告/宣传品/户外招牌文字内容:
| |||||
备注 |
| ||||
委托部门(人)签字: |
| ||||
少数民族文字内容译文:
| |||||
打字人员签字: |
| 翻译签字: |
| ||
编辑签字: 责任编辑签字: 翻译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审核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户外广告、宣传品、户外招牌字体、文字比例、民汉文排列等请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6:
材料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1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3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可在线获取,不需提供) |
4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十三条 | 食品经营许可需要 |
5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十三条 | |
6 |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十三条 | |
7 | 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需要 |
8 | 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
9 | 食品安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
10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卫生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
11 | 户外招牌设置和维护安全告知承诺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12 | 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资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13 | 户外招牌实景、全景彩色效果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14 | 连锁或者加盟授权资料(如涉及加盟或者连锁时需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15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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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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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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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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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家通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审定单(如需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份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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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021年4月29日 | 第十五条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21年4月29日 | 第三十五条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2018年11月30日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 (三)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 (四)食品安全承诺书;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4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992年6月28日 |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四减成效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办理时间 | 53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71% |
跑动次数 | 6次 | 1次 | 83% |
递交材料 | 21份 | 16份 | 24% |
办理环节 | 4个 | 1个 | 75% |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9/4144c8cad3514477a1d30bb60e2e05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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